案件类型:劳动仲裁案件
案由:拖欠工资、社保金劳动争议案
受援人:阳江国际大酒店365名员工
援助单位:阳江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阮洪卫、刘婵、陈建龙,阳江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
案情:阳江国际大酒店于2003年1月起至2006年8月间每月扣员工工资的10%共1245082元;拖欠员工2005年7月、9月、10月和2006年6月、8月的工资共1195385.31元;拖欠2005年2月至2006年8月间的社保金和滞纳金共2107424.76元。
承办过程: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员立即开展相关工作,核对365名员工的身份证号码、核实拖欠工资数额、制作《员工工资明细表》和《员工社保基金明细表》。经过夜以继日的工作,终于在一周内整理好案件材料。
承办结果:经审理,仲裁庭裁决如下:一、限阳江国际大酒店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2005年7月、9月、10月和2006年6月、8月的工资共1195385.31元及赔偿金597692.66元给受援人;二、限阳江国际大酒店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自2003年1月起至2006年8月止的预留工资共1245082元给受援人。三、限阳江国际大酒店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为受援人缴清自2005年2月起至2006年8月止的社保金共2107424.76元(含滞纳金)。四、仲裁费由阳江国际大酒店负担。阳江国际大酒店不服裁决,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进入一审程序过程中,阳江国际大酒店与受援人达成调解协议,受援人放弃拖欠工资额50%的赔偿金,其余款项由阳江国际大酒店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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