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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国际大酒店365名员工追讨
作者:阳江市法援处  来源:广东省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1897 更新时间:2008-5-16 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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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劳动仲裁案件

案由:拖欠工资、社保金劳动争议案

受援人:阳江国际大酒店365名员工

援助单位:阳江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阮洪卫、刘婵、陈建龙,阳江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

案情:阳江国际大酒店于20031月起至20068月间每月扣员工工资的10%共1245082元;拖欠员工20057月、9月、10月和20066月、8月的工资共1195385.31元;拖欠20052月至20068月间的社保金和滞纳金共2107424.76元。2006925,受援人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向阳江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员立即开展相关工作,核对365名员工的身份证号码、核实拖欠工资数额、制作《员工工资明细表》和《员工社保基金明细表》。经过夜以继日的工作,终于在一周内整理好案件材料。20061011,受援人向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阳江市国际大酒店支付上述所欠款项和支付拖欠工资额50%的赔偿金。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阳江国际大酒店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金的事实。

承办结果:经审理,仲裁庭裁决如下:一、限阳江国际大酒店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20057月、9月、10月和20066月、8月的工资共1195385.31元及赔偿金597692.66元给受援人;二、限阳江国际大酒店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自20031月起至20068月止的预留工资共1245082元给受援人。三、限阳江国际大酒店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为受援人缴清自20052月起至20068月止的社保金共2107424.76元(含滞纳金)。四、仲裁费由阳江国际大酒店负担。阳江国际大酒店不服裁决,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进入一审程序过程中,阳江国际大酒店与受援人达成调解协议,受援人放弃拖欠工资额50%的赔偿金,其余款项由阳江国际大酒店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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