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武警战士医疗事故纠纷案
作者:罗湖区法律援助处 来源:广东省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2065 更新时间:2008-5-16 9:39:43
案件类型:医疗事故纠纷
受援人: 虞振防,男,26岁,广西钟山县人,系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某支队南澳中队战士
承办单位:罗湖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刘勇发、高瑞琼,罗湖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案情:2002年4月27日,原告虞振防在南澳例行巡逻中骑摩托车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被及时送到被告南澳人民医院医治。被告当日为原告施行了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右胫腓骨克氏针内固定术。由于术中该医院医生误将内固定螺钉打入原告的右踝关节间隙,导致手术失败。术后,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多次检查中,一直对原告隐瞒了手术失败的真相,使原告错过了最佳的补救时机。2003年7月,原告从南澳中队调到盐田九中队,并到武警边防总队医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才发现有两枚内固定螺钉打入了原告的右踝关节间隙,并长时间未取出,已造成了创伤性关节炎。经医生诊断,因手术错过了最佳时机,术后将留下后遗症,活动受限制,建议行踝关节融合或人工关节置换术。
承办过程:2003年9月16日,武警支队致函到法律顾问单位罗湖区法律援助处(罗湖区涉军法律事务法律援助处)请求法律援助,该处高度重视,随即指派刘勇发、高瑞琼两位律师承办该案。在对本案案情反复了解,并征求多位医学专家的意见后,承办律师协助原告搜寻、收集相关证据,并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诉讼请求为:1.赔偿原告医药费8646.42元;2.误工费92500元;3.伙食补助费1350元;4.陪护费2106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60290元;6.后续治疗及残疾用具费3000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20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3430元;9.医疗鉴定费用4500元;10.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该案是一起医疗事故纠纷,一般诉讼期较长,期间还须做医疗事故鉴定,期间轮候鉴定的时间正常情况下要一年以上,而原告虞振防已到退役期,本案的诉讼已影响到支队兵员的正常进出。为此,承办律师多次与被告协商调解,希望调解结案。但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未果。本案2004年2月进入诉讼程序后,2005年6月由深圳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该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于2005年11月30日申请撤销重新鉴定。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05年8月16日作了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
承办结果:2006年7月10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事故赔偿金121176.18元人民币给原告;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鉴定费用4500元人民币给原告;三、驳回原先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亲自带着原告到南澳医院领取了赔偿金。案后退役战士虞振防如是说:“漫长的官司路,我几乎疯了,钱不钱的没所谓了,有个说法就行了。”支队领导感慨地说:“我们作为执法部门,如果连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维护,那会影响到我们整个队伍的士气,政府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现了深圳这座城市的拥军实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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