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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伐木人受伤 法援相助终获偿
作者:  来源:本网讯   点击数:159 更新时间:2008-10-13 15: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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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型: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    :   人身损害赔偿

   受 :    曾星养

   援助单位:    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

   承 :    谢爱雨  河源市连平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    :  200510月,谢新卫(个体木材商)雇佣受援人曾星养等8人砍伐木材。2006年9月22日,曾星养不幸被树木压伤左脚。事故发生后,在工友和家人的帮助下被送往翁源县中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转至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0多天,用去医疗费25812.40元。200796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星养伤残等级为九级。受援人曾星养出院后,曾向河源市连平县陂头司法所请求调处,但因雇主谢新卫无诚意而未果。作为雇主,谢新卫一直置之不理,没有支付一分钱。曾星养由于家庭经济极度困难,治疗费靠借债支付。赔偿事宜无着落,又无钱打官司,困难重重。曾星养想到河源市连平县司法局发放的《法律援助服务便民卡》,随即于200768日向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并获得了批准。

    承办结果:  2007718,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指派了连平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曾星养人身损害赔偿案。20071114,连平县人民法院以(2007)连民一初字第210号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谢新卫赔偿受援人曾星养人身损害赔偿各项共计44645.47元。判决生效后,雇主谢新卫仍然拒绝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受援人曾星养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几经周折,在连平县人民法院的努力下,历时七个多月,本案于2008年六月执行终结。受援人全额拿到了获赔的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农民工曾星养对法律援助处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辛勤工作十分感激,曾星养说:“没有法律援助的帮助,我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解决,我真心感谢你们”。为感谢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他专程从家里给法律援助处送来大红纸书写的感谢信,并送上一面“护法卫士,维权楷模”的锦旗赠给法律援助处。

     近年来,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坚持以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任,以继续解放思想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促进公正和正义为主题,不断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特别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连平县法律援助处不断降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门槛,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手续,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时、高效地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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