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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  来源:广东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606 更新时间:2008-12-30 10: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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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 人:李某燕

援助单位: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 人:蓝相胤,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援相对人:陈某、潘某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某支公司

案情:李某燕的丈夫李某辉是佛山市南海区公共汽车公司司机。20061111750许,陈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樵路南海区沙头稳德福毛纺布厂对开路段,与李某辉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李某辉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辉对事故无责任。

    承办经过:李某燕等人因经济困难,向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向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接受了李某燕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蓝相胤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研究案件,向当事人李某燕了解案情后发现,由于李某辉是在上班过程中受到伤害,因此除了涉及到本案可以向事故责任人索赔的民事法律关系外,还可以认定为工伤。为此,承办律师提醒李某燕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工伤赔偿,还帮助李某燕代书主张工伤赔偿的申请文书,准备各种文件等等。在办理民事赔偿的案件同时,李某燕等人已经顺利获得工伤赔偿。

一审判决李某燕等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获得支持。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某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为李某燕等人代理二审。在二审过程中,由于二审法院工作调配,案件判决迟迟不能下达。承办律师急当事人之所急,了解到南海法院可能在多个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被告有限的财产,于是积极与二审法院联系,反映情况,请求尽快下达判决。最后二审法院不仅尽快作出了判决,还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某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结果:二审判决后,承办律师立即与被告之一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某支公司联系,要求其按照判决书支付保险金,最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某支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向李某燕等人支付了保险金。其余的赔偿金额,承办律师正为李某燕等人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正在执行当中。

办案体会: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李某燕和女儿、年迈的婆婆一直对承办律师感谢不断,还送来了锦旗,表达他们的感激。每个人都有遭受困难的时候,或者每个人都有遭遇意外的可能,我们能够在他人遭遇困难的时候尽力帮助他人,其实就是在冥冥之中帮助我们自己,完善我们自己,让我们在任何困难和挫折面前,像李某燕们一样坚强和不屈,这就是承办该案最大的感受,最深的体会。

(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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