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办结扬州首例职工网络法律援助申请案件
作者: 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362 更新时间:2009-7-10 16:28:44
2009年6月15日,江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对申请人邢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电路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1426元,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356.5元;给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32729.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补差46.2元、防暑降温费520元。至此,一起职工通过网络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成功办结,这在扬州市范围尚属首例。
2005年8月25日,南京人邢某到江苏某电路科技公司工作,自2008年3月起,电路公司未与邢某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初,电路公司擅自克扣邢某工龄工资每月150元,2009年3月12日,电路公司以"开拓课课长邢某,在处理贝尔罗斯2007年4月至10月一退货时不当,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为由,根据公司内定《过失改进制度》的相关规定,给邢某降薪并处赔偿1126元。2009年3月26日,与邢某解除劳动关系。
邢某对电路公司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做法表示不服,在2009年4月1日先行向江都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于4月21日登录江苏省法律援助网站进行网上法律援助申请,网络自动生成确认由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4月22日,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每天例行打开省法律援助网站,收到"有援助申请信息"的网络提醒,在初步查看申请条件后,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立即启动职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天即与邢某取得联系,约请邢某来中心提供身份、户籍、工资条、任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商谈援助事项。4月24日,在看过邢某的证明材料后,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江淮盛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韩玉军在接受指派后,及时向邢某了解事件经过,鼓励邢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同时韩律师多次深入企业、仲裁委开展调查、取证。对电路公司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指出电路公司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虽然公司职工对《过失改进制度》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所了解,但电路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在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单位拿不出对邢某在处理贝尔罗斯退货时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具体事实以及企业在不具备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邢某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律师代理意见也得到仲裁委的采信,并最终作出上述裁决。
邢某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对援助律师一再感谢,表示将用切身经历向身边的人进行宣传,不论碰到任何法律问题,一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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