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邹辉(化名)
受援相对人:东莞市某钢材有限公司
援助单位: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莫耀棠,桥头法律援助办事处律师
案情:2006年7月9日,邹辉受老乡赵某请求,与李某、汤某到桥头镇邓屋村某电子厂(私人性质)进行焊工行车制作工程。当天,在工作过程中,邹辉不慎从货架上摔下,导致右脚粉碎性骨折。
在受伤期间,邹辉到桥头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后转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治疗,但需要交付住院手术治疗费押金5万元。而该工程转包了两轮,哪个承包人都不愿意给予任何补偿,也不承担任何医疗费。
于是,邹辉怀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桥头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接待律师了解案情后,让邹辉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表,并以最快的速度向市法律援助处呈报。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莫耀棠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案情,收集证据。同时邹辉也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1月31日,该局做出工伤认定,并出具工伤认定书。承办律师建议他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最后被评定为伤残八级。
在邹辉向桥头劳动分局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公司提出行政复议,认为邹辉不是其所雇请员工且邹辉的劳动工资也不是在某公司支付的,因此双方不存在合法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双方在桥头劳动分局的调解下,公司放弃了行政复议。
承办结果:2008年2月2日,在桥头劳动分局的支持下,邹辉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邹辉支付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工伤待遇等共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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