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受援人:冼某芳等23名女工,
受援相对人: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厂、化妆品集团
承办人:余红、詹建敏,佛山市法援处律师;杨志坚,佛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冼某芳等23名女工从1995年后一直在佛山市某化妆品厂工作,十几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遂和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保发生争议。冼某芳等人到劳动局投拆后更吃惊地发现自己工作十几年的单位,这些年挂了3块牌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厂、化妆品集团,自己多年来工作地点、工作性质从没变过,却不知用人单位已是三变其身,到底谁是自己的用人单位?冼某芳等23人到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打了第一场官司,最终裁决以2004年5月为界,之前是和化妆品厂、化妆品集团共同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是和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家用人单位,3块牌子,名为3个主体,但同一套人员管理,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经营性质没有变,谁该为自己缴交社会保险?拿着已生效的确定2004年后和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经过劳动部门做工作,有限公司为这23名女工补缴了2004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
这些已届中年的女工执着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入职之日到2004年间的社保。双方矛盾再起,3家单位互相推卸,23名女工茫无头绪,2008年3月,女工们连续几日集体信访。用人单位正好抓住她们连续不上班以旷工的理由,3月31日一纸通告,宣布将23名女工全部开除。
承办经过: 23名女工经人介绍来到佛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鉴于该案属群体性案件,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当天就受理并指派余红、詹建敏律师承办。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建议分两步走:一步申请法律援助,和有限公司打一场因被非法开除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的劳动仲裁;另一步是继续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化妆品厂、化妆品集团违法未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2008年10月,经过行政复议途径仍是维持处理决定结果的化妆品厂、化妆品集团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缴纳社保费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3名女工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第二次申请法律援助,该行政诉讼案件由余红律师和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杨志坚律师共同承办。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了23名女工和两原告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作为被告方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两原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持续至今,属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至今未终了,被告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原告履行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于2009年1月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化妆品厂、化妆品集团又继续上诉。承办律师考虑到今后的执行问题,多次和对方协商,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同志沟通,思量如何既解决女工的后顾之忧,又能帮助企业转危为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同志建议可根据新出台的《关于规范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佛劳社[2008]279号)规定,用人单位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按历年的本人缴费工资和费率进行补缴,这样可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金额,而对女工们的社保待遇却无影响。承办律师先和社保局工作人员向23名女工详细分析了诉讼风险,并解释按新政策缴费只是国家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扶持企业、共渡时艰的措施。这一年多来已经历两次劳动仲裁、两次行政诉讼、多次举报投诉的女工们也欣然同意此方案。在法官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志多次劝说、调解之下,化妆品厂、化妆品集团最终也接受此方案,同意按新政策补缴社保费之后撤诉。
承办结果:2009年7月,在多方斡旋之下,23名女工不仅拿到17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困挠其一年多的社保纠纷也圆满解决。
办案体会:一是诉调结合、调解优先。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众,胜诉率高,但执行却是老大难。如何发挥调解作用、做到诉调结合、案结事了则是衡量案件质量高低的关键。二是抓住症结、争取共赢。办案要知已知彼、了解情况,找出案件的症结,23名女工打了一系列连环案,目的就是为了社保。对方当事人虽为3家,但在第一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被划分了劳动关系的时段后,从法律上讲就难以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承办律师正是摸透双方当事人的心思,抓住对方的弱点,也表达我方只求社保、不愿纠缠的诚意,为案结事了、互利互赢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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