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工程合作协议纠纷
受援人:蒋某、邓某等58人
援助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邬建军、廖顺英,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2006年6月26日下午临近下班时间, 60多人涌进南山区法援处。经了解,蒋某、邓某等58名项目经理与深圳市简约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每名项目经理向简约公司缴纳15000—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工程项目由简约公司统一安排,每个项目的工程款由简约公司统一收取,简约公司按总价26%提成,并暂扣20%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中17%在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给项目经理,3%在工程结算后二年内支付给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的聘请及工资、社保等均由项目经理自己负责。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迪不知去向,致使300多万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无法兑现,这些项目经理多的欠十多万,少的几万,每个项目经理又聘请了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近千人,项目经理收不到简约公司的款就无法发放施工人员的工资,于是到南山区信访局上访,后经区信访局介绍分流至南山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经过:因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性质特殊,区法援处特就本案的法律援助审查情况向局领导做了书面汇报。后经区领导批示,特案特办。2006年6月30日,区法援处指派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邬建军和廖顺英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组织受援人收集证据材料,并到深圳市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获取简约公司虚假出资及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经过十几天的加班加点工作,才整理好诉讼证据材料,协助58名受援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材料合计有12000多页纸,起诉标的合计人民币230多万元。尔后,根据案情需要,又追加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免除了全部案件受理费。
南山区法院第一次安排在2006年8月中旬开庭,后因李迪、何琳多名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法院又将开庭时间重新安排在2006年12月18日。但当案件开庭时只有40名原告带证据原件准时出庭,还是有方国生、刘严红等18名原告未到庭,经过协调,法院对此18人按申请撤诉处理。对其他原告正常开庭审理。
在一审过程中,因为被告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其验资报告是根据中国银行出具的询证函而作出的,而中国银行却称该询证函不是他们出具的,南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被告请求,需对询证函上所盖银行印章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多次到银行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而该印章已于2001年9月21日由中国银行嘉和支行的上级分行统一停用作废后送交公安局,法院也无法在公安部门查询到该印章的初始备案印鉴卡,之后法院又多次组织原告与被告进行质证。后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一审判决,并于2008年7月8日通知承办律师领取一审判决书。
承办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简约公司支付受援人全部工程款和返还质量保证金,被告李迪、何琳、深圳市能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出庭的4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未出庭的18名原告作出同意撤诉的民事裁定。
案件评析: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需要每一位法律援助工作者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该起工程合作协议纠纷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取证质证难、审理时间长,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相当大。本案最大的胜利是法院判决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30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从而使受援人所有判决款项有了可靠的执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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