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经济困难人员获得法律援助,使他们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降低了援助门槛,扩大了援助范围。值得一提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经济困难妇女也能获得援助,使处于弱势的妇女得到了保护。
门槛降低:
低收入者纳入受援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
《条例(草案)》还对农民工追薪或工伤索赔、见义勇为行为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果农民工需要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抛开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条件。
范围扩大:
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获援助
如果是经济困难人员,在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方面,或者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些都是《条例(草案)》新增的法援事项,主要是针对一些涉及民生、事关社会稳定的事项,这大大解决了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的现况。
费用减免:
困难者告别“打不起官司”
经济困难者,即使得到了法援人员的免费代理服务,但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却还要花费仲裁费、鉴定费及借阅、查询、复印等费用,使得有些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为了保证法援案件都能打得起官司,新增规定带来了好消息,参照海南等省的做法,对法律援助有关费用明确规定了减免:法律援助人员方面,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只要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在受援人一方,只要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和鉴定机构应当免收或者缓收公证、鉴定费用。而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还建议改为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免收(或减收)公证、鉴定费用。
有法援也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再也不会出现了,更彰显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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