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余文锐、陈吉容、李佳黛(余文锐、陈吉容为夫妻关系,李佳黛系陈之亲女,系余之继女)
援助单位:湛江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黄星东,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援相对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旅游局(下称“旅游局”)
案情: 2009年6月7日晚,受援人李佳黛在湛江东海岛(龙海天)旅游区为“农家园第一滩鸡瓮”大排档老板吴宏贵送外卖时,不慎掉落沙井,造成左股骨颈骨折。余文锐(李佳黛之继父)为李佳黛向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援助。湛江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黄星东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过程: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作了详细的了解,并向当事人谈了对该案的看法: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李佳黛送外卖时,不慎掉落沙井,造成李佳黛左股骨颈骨折,旅游局作为该沙井管理人,却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应当由旅游局承担。第二,本案应以调解处理为主,承办律师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是,旅游局认为:1、李佳黛没有买门票,不是游客,该局不负管理与保护的义务。2、李佳黛所打工的大排挡“农家园第一滩鸡瓮”不是有证经营,其经营未经该局同意,该局也没有收到其管理费。3、大排挡应当为晚上送餐的员工配备手电筒而没有配备,存在严重过错。4、吴宏贵与李佳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吴宏贵亦应负责任。该局已垫付的医疗费,其中部分吴宏贵及李佳黛本人应负责。5、李佳黛年满16岁,并且已工作,法律上属于成年人,其行路不小心,其本人亦负有过错责任等等。故在调解之前,旅游局只同意支付15000元(含之前垫付的医疗费),调解成功的希望并不大。
承办结果:通过承办律师对双方当事人的努力协调与提供合理的意见,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旅游局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李佳黛人民币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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