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杨凤娇
援助单位:阳江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刘婵,阳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援相对人:阳江市金海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2008年2月21日,受援人杨凤娇应聘到受援相对人阳江市金海龙工贸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工资按工作量计算。公司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对杨凤娇进行任何培训的情况下,安排杨凤娇负责开一台残旧且没有安全门的注塑机。2008年3月7日下午二时许,杨凤娇在工作时被机器碾去右手前端。同年4月24日,阳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杨凤娇属于工伤。7月17日,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杨凤娇达五级伤残。
承办过程:2008年8月11日,杨凤娇就工伤赔偿问题到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市公职所刘婵律师办理。8月18日,杨凤娇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402300元向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杨凤娇的工资额、对安装假肢的价格以及对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更换假肢的费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2008年9月28日,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杨凤娇各项工伤待遇95024.8元。杨凤娇对裁决不服,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2月19日,江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杨凤娇各项工伤待遇共202429.8元。但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于2009年3月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对过去争议的问题无法达成共识。
承办结果:2009年6月19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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