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韩正勇
援助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崔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受援相对人:陈国良
案情:2008年6月22日,受援人韩某与陈某等同乡在龙岗区平湖街道某饭馆吃饭。饭后,韩某与陈某等几个老乡一起吹牛,韩某称能在两分钟内把陈某放倒,陈某不服,于是两人就到饭馆外面进行摔跤比试。在摔跤过程中,陈某将韩某摔倒,导致韩某受伤,当即不能动弹。韩某被陈某等人立即送往深联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两处骨折。后因经济困难无钱在深医治,韩某在陈某的陪同下返回老家,入住湖北省唐河县湖阳镇骨科医院治疗了74天,于2008年9月5日出院,花费了医疗费5675.5元、交通费1000多元。2008年10月,韩某又到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进行了后续治疗。2008年12月7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左股骨骨折、左肱骨骨折两个拾级伤残。而陈某只是先后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及开车回家的油费、过路费等共约3000元。韩某多次找陈某协商赔偿问题,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2009年1月,无奈之下的韩某到平湖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平湖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报批区法律援助处。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决定予以援助,当即指派平湖街道法律工作者崔峰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立即着手起草民事起诉状,指导韩某提出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约12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指导韩某提供相关赔偿项目的病历、单据等证据材料。
2009年5月,平湖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人员提出代理意见:被告将原告陈某摔倒造成原告韩某大腿及手肘部受伤,并导致原告两个拾级的身体伤残,令原告遭受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法院结合双方的陈述、相关证据及法律法规,认定为:被告在摔跤过程中将原告摔倒,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明知摔跤存在危险而仍与被告进行摔跤,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经济损失。法院认定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90818.47元,被告陈某应承担经济损失的70%,即63572.93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后,原告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59672.93元,加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54元,判决被告陈某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61026.93元。对此判决结果,受援人韩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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