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林荣智,14岁。
援助单位:阳江阳春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潘永媛,阳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垠章,阳春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受援相对人:阳春市山亿房地产有限公司、阳春市供电局
案情:年仅14岁的受援人林荣智家住阳春市春城镇,2009年2月15日上午,受援人与同学前往属于阳春市山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亿公司)即将开发的空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受援人见到一个已拆除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变压器台架,便爬上该变压器台架玩耍,不料变压器台架仍然带电,受援人被电击,造成重度烧伤的严重后果。由于伤势严重,受援人被截肢,后转送广东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林荣智的家庭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受援人没有购买医疗保险,受援人在用去了五万多元医药费而伤情仍未痊愈的情况下被迫提前出院。
受援人父母在事故发生后,曾找变压器产权人山亿公司和阳春市供电局提出索赔。但两单位均称是受援人为盗窃财物而爬上变压器台架,才导致触电的,应独自为触电致残承担责任,遂拒绝作任何赔偿。无奈之下,受援人父母于2009年5月来到阳春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指派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承办过程:阳春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阳春市法律援助处严垠章律师及阳春市公职律师所潘永媛律师共同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组织立案材料,将山亿公司和阳春市供电局列为共同被告,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7月27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亿公司和阳春市供电局主张受援人属于因盗窃而爬上变压器台架的,并提交了由派出所调取的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有林荣智留下的刀具。承办律师认为,仅凭该证据不能证实林荣智有盗窃供电设施的事实,相反是被告在变压器被盗后,没及时采取措施,才导致受援人误以为是被废弃的变压器台架而爬上去的,被告提出免责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庭审后,承办律师考虑到本地有类似的判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亦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致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由法院判决可能对原告不利。承办法官亦建议双方最好调解解决讼争。为此,承办律师多次找山亿公司进行协商、调解,指出由于其变压器被盗没及时采取警示措施,导致受援人误以为是废弃的变压器台架而爬上玩耍的,并非是受援人的故意违法行为,使山亿公司认识到其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承办结果:经过承办律师一个多月的调解协商,双方终于在2009年9月24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山亿公司一次性赔偿10万元给受援人。2009年9月29日,山亿公司一次付清了赔偿款给受援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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