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辞退争议
受援人:巫某,女,1967年7月出生,住汕头市商平路4号3座502房
援助单位:汕头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卢英,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肖映玲,汕头市妇女联合会干部
援助相对人:汕头经济特区三元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巫某于1996年3月办理商调手续调入原汕头经济特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现已变更为汕头经济特区三元贸易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4月由外经公司安排到汕头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砂东汽车客运站工作。2001年5月,外经公司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巫某还作为公司的职工进行参股,成为改制后的汕特三元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之一。2008年5月底,金砂东汽车客运站被核准注销,结束营业,其他由外经公司安排到金砂东汽车客运站工作的职工都有继续发放工资,在家待岗,而巫某却自2008年6月起被停发工资,也没有安排任何工作。另外,自巫某进入金砂东客运站工作至2007年6月,金砂东客运站未按规定为巫某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巫某认为外经公司对待自己十分不公,于2008年7月15日到汕头市妇联求助。
承办经过:经过对案情的了解,市妇联决定派员与市法援处律师联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1、外经公司依法为巫某安排工作并自2008年6月起按月补发工资;2、外经公司为巫某补缴1999年5月至2007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员认为,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搞清楚汕头经济特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汕头经济特区三元贸易有限公司、汕头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汕头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砂东汽车客运站之间的关系。于是,承办人员马上到工商部门调查上述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经调查得知:汕头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砂东汽车客运站系汕头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分支机构,负责人黄述锋。汕头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1993年8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黄述锋。汕头经济特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为汕头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之一,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2001年8月20日,汕头经济特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汕头经济特区三元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6月16日,汕头经济特区三元贸易有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黄述锋变更为黄飚。
在庭审中,外经公司辩称:巫某自调入外经公司后并没有在该公司上班,而是到“奔腾联运公司”上班,之后又到金砂东汽车客运站工作,与外经公司一直没有存在实际的劳动事实,所以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巫某与外经公司之间系商调挂靠所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劳动法。而巫某在原汕头经济特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改制时参股,只是成为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不是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劳动者,并没有与改制后的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针对外经公司的辩驳,承办人员在庭审时据理力争,进行充分反驳:巫某与外经公司自1996年3月调入起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入后,巫某虽被暂时安排到在外经公司内办公的奔腾联运公司工作,但社保关系一直在外经公司;外经公司和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黄述锋,同时外经公司还是金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巫某到金砂东客运站工作是外经公司所安排。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12年中,巫某兢兢业业,克尽职守,和公司其他员工为被申请人所派往的金砂东客运站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在被申请人所安排的岗位因政策变动而停止之后,被申请人理应另外再为巫某安排工作,并照发工资,而且也应当依法为巫某交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承办结果:8月29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受援人的全部诉求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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