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法治城市创建促进全面协调发展
作者: 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183 更新时间:2010-4-12 9:37:07
“五五”普法以来,安徽全省上下在努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认真贯彻安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依法治省工作纲要和“五五”普法规划、决议的要求,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坚持不懈地抓法治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在全省得到广泛宣传,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进一步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为建设“法治安徽”、“和谐安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这一普法周期里,创建法治城市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管理区域内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事务的法治实践活动,是依法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大力开展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城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规范有序运行、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安徽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情况看,法治城市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不同于单纯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创建工作不是行业目标,它必须统一纳入到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城市综合管理体系之中。因此,建设法治城市不仅要将法治城市建设各项任务科学分解,具体落实到各县区、各系统、各行业、各基层单位的规划之中,从而构成条块结合、纵横相融的法治城市建设规划体系,使法治城市建设工作做到统分结合,上下一致,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还必须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应当赋予领导小组对建设法治城市工作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在法治城市创建推进中,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建设最显著的特征是提升人们对社会公正诚信程度和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期待和认同。因此,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将成为承载依法治理工作常态化的实施平台。这就需要一方面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使各方面的管理有章可循、有制可约,保障法治城市建设有序运行;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城市考评体系,这是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关键环节和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科学的考核和评价指标应当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综合标准和单项标准、社会标准和部门标准,使得考核内容既是考核指标也是建设目标。
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建设,能够将社会的各项事务纳入法治的轨道,为一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总之,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必然,同时也是新的历史课题和宏大的社会工程。安徽省应当紧紧抓住时代所赋予的工作机遇,坚持以和谐文化为宗旨,以法治文化为载体,以社会法治化为检验标准,大力倡导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培育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法治习惯,做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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