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26日下午4时左右,怀集县怀城镇石龙村患有精神疾病的施若丘持刀越过学校围墙,造成小学生5死2伤的恶劣事件。被害学生的家长事后了解到案发时的情况:在施若丘进入学校时已是上课时间,但老师不在场,且有部分老师们在教学楼二楼,看着凶手在操场追杀学生,却没有人下来制止。对此,被害学生家长十分气愤,认为学生被杀学校难逃其责,强烈要求处分学校相关责任人员,并要求学校赔偿。省法律援助处和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 领导十分重视,马上指派律师,联合为家长提供法律援助。
经调解不成后,为当事人代拟了起诉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提出学校应负50%的赔偿责任,要求校方向每户家庭支付死亡赔偿金80996元。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依职权追加了施若丘、施若倾(施若丘监护人)为本案共同被告。
2004年5月1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怀集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办案律师代理原告方申请4名成年证人出庭作证,提交了9名未成年人的书面证言,证明学校在该事件中存在的上述过错。
2004年6月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石龙小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学生被害负20%的赔偿责任,应向每户家长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共9515元。
宣判后,被害学生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上诉。办案律师继续代理被害学生家长,向省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有关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民政救济,除阮海江、郭干妹救济3万元外,其他每户救济2.5万元,在获得救济后,学生家长申请撤诉。后有关方面为当事人争取了民政救济 ,上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省法院裁定同意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该案是一起恶劣的校园凶杀案。承办该案的律师们多次远赴怀集,分别找学校着手进行调解,找相关部门协调,仔细查看了案发现场,耐心询问了大量的证人,不畏艰难地取得了充分的证据。面对这样一起恶劣事件,有关部门理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死者家属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而有关部门的做法已经远远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关部门的执政者是否想到了,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拿到几万元救济款时,仍要独自面对已经失去孩子欢笑声的冷冰冰的家……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26日下午4时左右,怀集县怀城镇石龙村干部施汝通接到报告,被村民称为“疯子”的施若丘正持刀向石龙小学方向走去,可能要去杀人。施汝通马上打电话给石龙小学,请石龙小学注意保护好学生的安全。接电话的黄副校长答复学校 围墙的大铁门已锁好,应该没事。4时10分左右,施若丘越过学校围墙,进入小学的一年级和二年级课室,砍死学生施敬东、阮立基、梁荣成、植永亦,砍伤学生植校平、施嘉玲。学生四处逃避。施若丘随后进入学校操场,追赶并杀死了学生阮周豪。施若丘在操场追杀其他学生时,附近村民赶来,施若丘马上越墙逃走。
案发后施若丘被捕。法院认定施若丘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未定型),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施若丘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被害学生救治以及家长抚慰,学校支付了抢救、医疗费用、被杀学生的丧葬费。
石龙小学凶杀事件造成5名学生被杀、2名学生被砍伤,是一起严重的恶性事件。被害学生的 家长事后了解到案发时的情况:在施若丘进入学校时已是上课时间,但老师不在场,由于 没有老师保护学生们才逃不出施若丘的魔爪;施若丘在学校行凶时,老师们在教学楼二楼,看着凶手在操场追杀学生,却没有人下来制止,救助学生。对此,被害学生家长十分气愤,认为学生被杀学校难逃其责,强烈要求处分学校相关责任人员,并要求学校赔偿。但是,县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后却认为学校在事件中措施得当,案发后学校老师马上持器具驱赶凶手,学校对该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学生家长对县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十分不满,为此多方上访 ,要求讨得一个公道的说法。
承办经过:2003年9月1日是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日,省法律援助处组织举办户外咨询活动,受害家长分别找到省法律援助处和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石龙小学凶杀事件性质恶劣,涉及家长人数多,家长的要求得不到合理解决,一定程度影 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运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省法律援助处和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 领导十分重视,马上指派律师,联合为家长提供法律援助。
接案后,承办律师详细听取了家长介绍的情况,找到石龙学校部分学生进行了初步调查。办案律师认为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并不完全真实,学校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该案涉及教育机构,办案律师希望通过调解,妥善解决案件。2003年9月底,办案律师驱车到怀集县,找到石龙小学和怀城镇政府了解情况,希望达成调解初步意向。县教育局、怀城镇政府介绍了情况。石龙小学坚称校方在事件中措施得当,不应对事件负责。了解情况后,办案律师又约见了县主管领导,希望促成调解。后县教育局知会了办案律师,石龙小学可以给予每户家庭1万元的经济帮助。受害学生家长认为经济补偿太少,拒绝与校方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后,办案律师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争取尽快帮受害学生家长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家长与校方的争议。办案律师再次赴怀集县调查取证,先后向13名证人取证,其中4名为成年人,9名为石龙小学学生。通过调查,证明学校在事件中存在以下过错:思想麻痹,接到警告电话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凶手进入校园;凶手进入校园时已是上课时间,老师未在课室,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在事件中,没有及时疏散学生,导致学生阮周豪无法逃脱被杀;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凶手行凶、驱赶凶手。办案律师认为,学校负有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在该事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对学生被害应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案律师为当事人代拟了起诉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提出学校应负50%的赔偿责任,要求校方向每户 家庭支付死亡赔偿金80996元。
由于本案较为复杂,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办案律师争取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免交诉讼费。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依职权追加了施若丘、施若倾(施若丘监护人)为 本案共同被告。
2004年5月1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怀集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办案律师依法出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石龙小学认为学生被害是施若丘造成的,其赔偿责任应由施若丘负责;事件属突发性的意外事件,学校无法预见;校方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包括报警、驱赶施若丘等,尽到了保护学生的职责。因此,学校不应对学生被害负赔偿责任。办案律师代理原告方申请4名成年证人出庭作证,提交了9名未成年人的书面证言,证明学校在该事件中存在的上述过错。办案律师指出,在学校与被害学生的关系中,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是 学生被害的直接原因,学校应就其过错负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6月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石龙小学在接报后未能及时发现施若丘越墙入校,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石龙小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学生被害负20%的赔偿 责任。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判决石龙小学应向每户家长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共9515元,扣除石龙小学已垫付的丧葬费、医疗费,实际支付阮周豪家长郭干妹、阮海江557元,施敬东家长施镇惠、李彩娜4661元,梁荣成家长袁妹英、梁 德弟2434元,阮立基家长阮国波、范春英4376元,驳回植永亦家长成彩英、植贵文的诉讼请求。另判决施若倾负80%责任,由施若倾向每户家长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44697元。
宣判后,被害学生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上诉。办案律师继续代理被害学生家长,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办案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召集老师开会布置防范措施、驱赶施若丘缺乏证据支持,对校方存在的其他过错也没有认定,导致认定石龙小学应承担的责任过轻。 另外,本案赔偿标准不应参照在宣判时已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应参照其他生效的法规或司法解释。原告仅请求死亡赔偿费,一审计算并判决医疗费、丧葬费,存在审理范围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
办案结果:2004年10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一案。怀集县教育局有关领导旁听了庭审。 庭后,根据双方调解意愿,主审法院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县教育局领导也参与了调解。通过做工作,双方同意,由有关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民政救济,除阮海江、郭干妹救济3万元外,其他每户救济2.5万元,在获得救济后,学生家长申请撤诉。后有关方面为当事人争取了民政救济 ,上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省法院裁定同意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事件解决后,10名痛失爱子的受援人能够积极面对人生,把精力转移到生产、生活上来,学校也能更好地开展教学。家长不再上访,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10名受援人对省法律援助处、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十分感激,分别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表示谢意。
点 评
该案是一起恶劣的校园凶杀案,遇害的是人生还没有展开却已结束的五名小学生,社会影响极坏,多家新闻媒体也对此案作过连续报导。五名小学生的家长们都是农民,他们的毕生希望落空,而该案凶手和他的监护人一无所有,基本没有赔偿能力。家长们找学校,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过失并拒绝赔偿;找教育局、找县政府,都无法讨到一个说法;到广东省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时,出现了家长和亲人数十人集体抱头痛苦的撼人场面。承办该案的律师们多次远赴怀集,分别找学校着手进行调解,找相关部门协调,仔细查看了案发现场,耐心询问了大量的证人,不畏艰难地取得了充分的证据,并争取在中院立案。经过一审的力争,法院判决认定了学校的赔偿责任。经过二审,学校作了更多的赔偿。家长们对律师们尽心尽职的无偿工作和该案结果感到很满意,给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和承办律师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并且表示不会再上访。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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