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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河源法律援助网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
性别
男
女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家庭月基本开支
元
申请人家庭现有价值千元以上的财产状况:
总价值:
(元)
财 产 项 目
财 产 价 值(元)
其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如下
(单位:元
/
月均)
姓名
年 龄
与 其 关 系
职 业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
元
年度总收入
元
申请人家庭每月基本经济开支:
(单位:元/月)
基本生活费用合计
申请人供养人经济开支
其
中
住房(租金、管理费等)
姓名
年龄
关系
经济开支
备注
日常生活费用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教育费用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医疗费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其他必要开支
父亲
母亲
继父
继母
兄弟
姐妹
丈夫
夫人
公
婆
申请人家庭自有房产地址:
产权证书编号
建筑面积
使用状况
自用
出租
另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属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的人员、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以及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
特此证明。
备注: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养的尚在求学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供养的其他人员或未成年人的父母。
2、出证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
3、凡无出证单位经办人签名的,为无效证明。
4、出证单位及经办人员应当如实出证;提供虚假证明,相关责任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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