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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跨市非工伤死亡获赔偿
作者:  来源:本网讯   点击数:1424 更新时间:2008-8-1 15: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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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客死他乡

    今年大年初一,我市东源县黄田镇农民李振华遭遇丧子之痛,长子李伟波在中山市被发现死在宿舍。据了解,李伟波于20076月开始在中山一百货广场打工,在出事前一天,他还被安排加班到深夜12点。

   李伟波死后,家属就李伟波死后的相关赔偿问题跟雇用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未达成协议,也没有得到雇用方合理的赔偿。

法律援助伸援手

    李振华是农村低保对象,卧病在床,家境十分困难,今年33日李振华在东源县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带领下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是我市农民工,但赔偿义务对方当事人在中山市,河源市法律援助处主任吴燊荣了解这一情况后因而建议当事人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提出申请,考虑到受援人长期卧病在床,处理此事的是其小儿子即死者弟弟年纪又小在中山市举目无亲,要处理好此事比较困难,吴主任急受援人所急,想受援人所想,立刻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杨蔼城主任致电进行沟通。本着便民原则,河源市法援处经审查受援人经济困难等相关材料后,随后,市法律援助处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发出转办函。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接到转办函后非常重视此案,即指派曹小琼律师承办本案。

     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受援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认为本案属非工伤死亡待遇赔偿。经过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曹小琼律师的努力,受援人与中山市大和鞋业时装百货广场老板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李伟波父母(受援人)各项赔偿款5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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