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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舜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汕尾市法律援助处  来源:广东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514 更新时间:2009-11-6 15: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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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黄舜银,住汕尾市城区红草镇

援助单位:汕尾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律师:杨雪标,汕尾市法援处律师

案情:200612月开始,黄舜银受欧财来雇请当海鲜押运员,从事海鲜押运、送货工作。20071028日晚,欧财来指派黄舜银随欧财来雇请的司机潘一远驾驶粤N30499货车从汕尾往福建方向押货,于200710290510分许在福建路段沈海(闽)线B648KM335M处与安徽李秀强驾驶的皖S15818(皖S8300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司机潘一远死亡、黄舜银受伤的人身损害事实。

20071123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漳州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N30499货车司机潘一远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皖S15818(皖S8600挂)重型半挂车司机李秀强负次要责任,黄舜银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事实发生后,黄舜银自20071029日发生事故起至起诉时仍然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黄舜银为颅脑挫裂伤、构音困难、生活不能自理,几乎成了植物人。

黄舜银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因其发生事故后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依靠亲人、朋友的救济才可勉强度日,而黄舜银两个孩子几乎辍学,黄舜银住院数十个月,每天都要数千元的治疗费。黄舜银的家属来到汕尾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处指派杨雪标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先安抚家属情绪,并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到福建、汕头等医院收集病历等证据。

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先以雇员受害赔偿起诉欧财来,并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同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黄舜银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认定黄舜银的损伤为三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由于欧财来因在本事故中两雇员一死一重伤,已无经济能力赔偿,以雇员受害赔偿起诉欧财来估计无法获得实际经济利益。承办律师决定申请中止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另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确定起诉粤N30499车辆车主邱炎、粤N30499车辆实际支配人欧财来、粤N30499车辆承保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皖S15818(皖S8300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及实际支配人李秀强、皖S15818(皖S8300挂)重型半挂车车主安徽省利幸县第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S15818(皖S8300挂)重型半挂车车承保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可选择侵权行为地(福建省漳州)或被告住所地(汕尾市城区或安徽省利幸县)法院管辖。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会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鉴于广东省的经济赔偿标准高于福建地区的赔偿标准,并且在汕尾起诉可以减少当事人往返福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承办律师决定选择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积极向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反映情况,成功使受援人14845元的诉讼费全部缓交。

承办结果:2009611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受援人)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定残后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807884.31元,部分被告对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体会: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应帮助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合法利益并最大限度地使这种利益兑现。本案在汕尾起诉,减少受援人的开支,同时获得较高的赔偿标准;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更便于受援人权益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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