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机衔接, 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东源县司法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新模式,并结合该县实际与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整合了调解资源, 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实效。现将该实施意见刊发,供各县区借鉴参考。
东源县司法局 东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
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调解资源,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县司法局、县劳动保障局应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衔接工作应遵循依法、自愿、高效、便民和不收费的工作原则。
三、县司法局、县劳动保障局应及时交流信息,密切配合,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由县司法局基层股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联络工作。
基层司法所与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的各项工作。
四、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劳动保障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劳动保障、人民调解、信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联合参与调解。
五、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专职调解员,基层司法所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等按原供给渠道不变。
六、乡镇劳动保障所应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和档案制度。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调解组织均应依法进行调解。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障、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八、本《意见》第七条所列劳动争议,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原则上实行首接负责制。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九、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正在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受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委托调解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
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正在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指派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十一、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或群体性劳动争议,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指派精干力量,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共同调解,及时化解。必要时,县司法局应组织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联合调解工作。
十二、本《意见》第七条所列劳动争议之外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纠纷当事人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处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或者引导其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十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分流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从相关材料移送之日起算。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四、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之间的衔接,应当以书面形式交接。分流、移送的案件,接受方在调解结案后应以书形式将结果告知分流、移送方。
十五、对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审查立案。
十六、经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未成的劳动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如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可直接要求县司法局指派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八、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县司法局、县劳动保障局可根据其调解业绩给予适当办案补助。
县司法局和县劳动保障局要共同对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十九、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办法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调解员名单应报送县司法局和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与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的联络、指导及其他交流互动工作,对调解工作实行定期巡回指导,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给予建议和帮助,共同做好劳动争议的调处化解工作。
二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相关文书样式
样式1:人民调解建议书(申请人适用)
样式2:人民调解建议书(被申请人适用)
样式3:委托调解函
样式4:委托调解确认书
样式5:调解情况复函
样式6:协助调解函
样式7: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
样式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 民 调 解建 议 书
(申请人):
你方向本委申请立案受理你方与 的 争议,可以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形式灵活,不伤和气,不收费,自觉履行率高。因此,建议你方前往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签名:
年 月 日
样式2
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 民 调 解建 议 书
(被申请人):
你方向的 争议,经 同意,拟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方便快捷,形式灵活,不伤和气,不收费。因此,如你方也同意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暂缓立案。
人民调解工作室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签名:
年 月 日
样式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 托 调 解函
字第 号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经审查属于东源县司法局 东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第 条规定的情形。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拟委托你室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室,请依法主持调解,调解情况请函复本委。
特此委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清单);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经审批后存档,另一份送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
样式4
委 托 调 解 确 认 书
字第 号
我们是你委受理的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案由)一案的当事人。为及时、妥善解决我们之间的诉讼纠纷,我们同意你委托 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特此确认。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样式5
调 解 情 况复 函
字第 号
你委于 年 月 日交由我室先行调解,委托我室调解的 与 (案由)一案,经我室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现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你委。
人民调解工作室
年 月 日
附:1、调解协议;
2、调解笔录;
3、其他案件材料。
4、调解员: 联系电话:
样式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协 助 调 解函
字第 号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案由)一案,经审查属于东源县司法局、东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第 条规定的情形。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现邀请你室指派调解员参加本案调解。
特此函告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样式7
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
与 就 劳动争议在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提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
附: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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