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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龙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来源:广东省法律援助网   点击数:383 更新时间:2010-2-2 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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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受援人:李某龙,男,1968821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大本村民委新造村24

承办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李镇,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李某龙自20067月份起在佛山市高永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永力公司)工作,一直从事打磨、喷漆等工作,长期吸入粉尘。期间李某龙平均工资为2332.46/月。20087月起,李某龙身体感到非常不适,并于同年722日到佛山市慢性病防治院住院,在81日出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高永力公司支付。后李某龙被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贰期尘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李某龙的情况认定为工伤。2008121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医疗终结期为六个月。李某龙出院后,要求与高永力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高永力公司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有关工伤赔偿,但高永力公司一直予以拒绝。李某龙于20081223日到南海区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区法援处指派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李镇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经过: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按照李某龙要求与高永力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愿,请求裁决高永力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994.76元;住院伙食补贴3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984.2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209921.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989.52元。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李某龙的职业病是否是李某龙在高永力公司期间形成的,即高永力公司是否造成了李某龙患职业病;二是李某龙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数额。

针对第一个焦点,高永力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其工作条件符合环保标准的鉴定,但承办律师认为这是高永力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并不能就此证明李某龙的职业病不是其造成的,高永力公司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

针对第二个焦点,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工资发放存折)显示,李某龙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00多元,而高永力公司的代理人却声称李某龙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多元,其理由是李某龙每月所签订的工资单。但是,承办律师认真审查了高永力公司所提交的这些工资单并询问了李某龙本人,工资单上的签名确实是李某龙所签,但是工资单上的数额只是其本人工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额,其工资应以原告方提供的工资发放存折为准。承办律师意识到,这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卑鄙手法。承办律师当庭驳斥高永力公司的代理人,并强调李某龙的工资应以工资发放存折为准,并要求仲裁庭调查工资发放存折上的款项是否为高永力公司所汇入。

但是仲裁庭并没有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而是按照2008年度佛山市工伤保险统筹工资2454元的60%1472.40元计算。

承办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裁决如下: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503.2元、支付十年伤残津贴132516元、支付工伤补助金17668.8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397.2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没有提起诉讼。最终,李某龙顺利拿到18万多元赔偿款。

办案体会:在现实中,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阴阳工资”的做法,并没有意识到其利益已遭严重侵害。同时,亦呼吁用人单位设身处地为劳动者着想,高度重视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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